怀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17年3月23日怀宁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常务委员会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必须维护全县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地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熟悉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人大工作的有关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依法办事,优先履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认真做好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其履行职务给予支持。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遵守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在会议举行前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常务委员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每次会议出、列席情况在《怀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公布。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就会议有关建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群众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审议准备。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应围绕会议议题认真进行审议,主动发表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应当实事求是、切中主题、简明扼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各项活动。专职组成人员要服从机关安排,兼职组成人员要合理安排时间,确保参加活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活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视察和检查中可以提出意见建议,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通过提出询问、质询,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方式,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与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利于常务委员会决议和决定等更好地体现人民利益和意志。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应当分别联系若干名基层代表和一个代表小组,其他组成人员分别联系若干名基层代表,并与代表小组和代表保持经常性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
建立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与人民群众联系的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担任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职务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的工作和活动。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保持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模范遵守国家机关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规定。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不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活动,应提出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申请。
第十七条 本守则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