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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县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0年4月29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怀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怀宁县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社会建设委员会)是怀宁县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受其领导、对其负责;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并对其负责。

第三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四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二)审议或承办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议案;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检查监督,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四)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跟踪督办交由“一府一委两院”承办的与本委员会工作相关的议案及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

(五)开展社会事业方面的调查研究,并协助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社会事业方面的视察、执法检查等工作;

(六)对属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七)听取县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关于推进社会事业工作发展的专题汇报。对关系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组织专题调研,并提出建议、意见或报告;

(八)指导县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工作;

(九)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机构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会议:

(一)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原则上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集;

(三)审议和讨论社会建设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事项,讨论通过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须充分讨论,经过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七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加强与县人大代表联系,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参加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

第八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根据工作需要,相互参加有关会议,及时沟通情况,协同推进相关工作。

第九条  社会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强化责任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提高履职能力,认真遵守委员会各项制度,积极参加委员会各项活动,切实增强委员会工作整体效能。

(一)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二)委员会组织的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一般事先征求组成人员意见,方案确定后,组成人员应当如期参加;

(三)委员会起草的重要综合性文稿,应征求组成人员意见,组成人员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意见。

 

第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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