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何承玉等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1年11月12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何承玉同志辞去怀宁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职务,夏旭灿同志辞去怀宁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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