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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8年11月19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怀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怀宁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是怀宁县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受其领导对其负责;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并对其负责。

第三条  财经委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四条  财经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财经委主要职责:

(一)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财经委有关的议案

(二)承办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议案;

(三)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预决算草案以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调整议案,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四)审议县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者调研,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六)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财经委有关的重大问题,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七)指导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预算审查工作委员会工作;  

(八)承办省、市人大有关机构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财经委全体会议:

(一)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原则上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

(三)审议和讨论财经委职权范围内事项,讨论通过财经委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须充分讨论,经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财经委加强与县人大代表联系,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县人大代表列席财经委会议,参加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

 财经委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根据工作需要,相互参加有关会议等活动,协同推进相关工作。

第九条  财经委组成人员应当强化责任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提高履职能力,认真遵守财经委各项制度,积极参加财经委各项活动,切实增强财经委工作整体效能。

(一)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财经委全体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二)财经委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一般事先征求组成人员意见,方案确定后,组成人员应当如期参加

(三)财经委起草的重要综合性文稿,征求组成人员意见,组成人员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

第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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