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制度
(2017年3月23日怀宁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同县人大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推动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工作和建设,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与《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密切联系县人大代表,并通过代表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是法律赋予的职责,是人大工作的基础和依托。
第三条 县人大代表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建立代表小组、推选组长。代表小组活动由组长召集,每年至少进行2次。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通过通信、走访与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同代表小组、代表联系,也可委托乡镇人大主席联系代表。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或者委托乡镇人大组织县人大代表进行视察、专题调研,并有计划地邀请县人大代表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参与常委会工作。定期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分乡镇联系、走访人大代表,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第七条 县人大代表应密切与原选区选民的联系,通过代表联系群众的工作平台和网络平台,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
乡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时,应邀请驻本乡镇的全国、省、市、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乡镇人大组织的重要活动,可以邀请县人大代表参加。各级机关、团体和企事业组织,必须尊重县人大代表的政治权利,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方便。
第八条 县人大代表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一府两院”提出或反映人民群众对有关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与建议,及时检查督促,并予以答复。认真处理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回音。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经常保持同代表的通讯联系,及时向代表发送人大工作资料,订阅有关刊物,通报常委会工作情况,反映人大工作动态。
第十一条 乡镇人大应协助县人大常委会做好联系县人大代表工作,指导与帮助辖区内的县人大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加强同本县内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的联系,了解他们的生产、生活与工作情况,根据全国和省、市人大常委会的部署与委托,组织和支持他们的活动,重视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