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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无固定收入代表参加活动补助办法

 怀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无固定收入代表参加活动补助办法

2016年3月10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和省市县委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对象:本办法所称无固定收入的人大代表包括农民、非国企工人、社区工作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  补助内容:无固定收入的人大代表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与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闭会期间活动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

第四条  补助标准:误工费参照怀宁县城镇职工近年平均日工资的50%左右的标准执行。现阶段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补助,以后适时调整;县内交通费按每次来回50元标准补助。

第五条  审批程序:无固定收入代表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补助,由各代表团拟出补助对象详细名单,经各代表团团长签字,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代表联络机构共同审核确定,办公室主任签批,会计室签字发放。代表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闭会期间活动,由具体组织活动的工作机构拟出补助对象详细名单,代表联络机构审核,办公室主任签批,会计室签字发放。

第六条  经费来源:无固定收入代表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误工补贴从会议经费中支出,参与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闭会期间活动的补助经费从代表活动经费中支出。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机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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