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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怀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2014年7月25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职能,保障和规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询问权,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常务委员会在举行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工作进行的专门询问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合法有序、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询问专题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由主任会议结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讨论决定,可以与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满意度测评结合进行,并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调整询问专题。

    除列入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的专题询问以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书面联名、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在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时提出与会议审议议题有关的专题询问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承办有关专题询问的具体工作,办公室和其他工作机构予以协调配合。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拟订专题询问的工作方案,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就专题询问的议题组织开展视察、调研等,收集相关工作情况,征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根据询问专题所涉及的工作,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可以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到会回答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需要,经主任会议允许,被询问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八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其他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求提问的,经主持人同意,也可以现场向被询问人提出询问。

    第九条 询问人应当在被询问单位职责和询问专题范围内询问,提出的问题应当重点突出、清晰明确。

    被询问人应当客观准确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不得推脱或者回避问题,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或者质疑。

    第十条 询问人在听取答复后,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

    第十一条 询问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答复,其他有关部门补充答复。

    第十二条 被询问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前书面答复。

    询问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宜回答的,被询问人应当作出说明,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不作答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被询问人不能拒绝答复。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将专题询问和审议中的意见进行整理、归纳,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和整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书后的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和整改情况送交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主任会议同意。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被询问单位在询问答复中提出的具体事项应当进行跟踪督办。督办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专题询问涉及的相关工作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四条 专题询问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属于县人民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进行专题询问,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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